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公訴刑訴〔2020〕152號
被告人許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岡市人,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811993********,漢族,本科文化,武岡市**中學代課老師,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非政協(xié)委員,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地湖南省武岡市**街道辦事處**村**組**號。無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武岡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5月14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武岡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0時許,被告人許某某駕駛湘AX4***小型汽車從武岡市區(qū)出發(fā),沿G241國道駛往灣頭橋方向,行駛至武岡市龍?zhí)镟l(xiāng)枧道村“中政石化加油站”前路段時與劉某甲駕駛并搭乘被害人吳某某的湘EGH***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吳某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許某某找其朋友蔣某某為其頂替,自己棄車逃離現(xiàn)場。武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許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甲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吳某某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許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主動到武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23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到案經(jīng)過、調(diào)解協(xié)議書、收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邵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jié)論、事故車輛對比照片、車輛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等書證,證人周某某、肖某某、鄭某某、劉某乙、劉某丙、楊某某、蔣某某、劉某甲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違法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第一款。被告人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岡市人民法院
武岡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許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57007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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