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肥檢三部刑訴〔2020〕1號
被告人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983************,回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肥城市**辦事處**村**號,住肥城市**辦事處。2018年2月26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寧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因涉嫌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紀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983************,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肥城市**辦事處**村**號,住肥城市**辦事處**村**號。因涉嫌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許某某、紀某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于同年1月14日、1月16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20年2月3日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同年3月2日補充偵查完畢。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至12日,被告人許某某、紀某經(jīng)商議后,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肥城市儀陽街道辦事處上三合村村北山、南北土路西側(cè)山坡上開山采石(未售賣)。經(jīng)勘測,現(xiàn)場遺留開采毛石5660.72噸。經(jīng)鑒定,開采原石為粉晶灰?guī)r。經(jīng)認定,灰?guī)r毛石場地單價35元/噸。綜上,被告人許某某、紀某非法開采灰?guī)r價值198125.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等;2.?證人證言:證人仝某某等九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許某某、紀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價格認定書、巖礦鑒定報告;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紀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紀某違反礦產(chǎn)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許某某、紀某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紀某有立功表現(xiàn),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緩刑考驗期內(nèi)犯新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yīng)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姜士恩
馬??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許某某、紀某取保候?qū)徲诰幼〉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343頁、光盤2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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