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武開檢公刑訴〔2019〕323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41979********,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湖北省仙桃市**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漢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漢南區(qū))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41994********,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湖北省仙桃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漢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漢南區(qū))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41994********,漢族,大專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湖北省仙桃市**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漢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漢南區(qū))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41995********,漢族,大專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湖北省仙桃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漢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漢南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漢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某、許某某、金某某、陳某某涉嫌招搖撞騙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許某某、金某某、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上午9時至下午3時期間,被告人彭某某、許某某、金某某、陳某某在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棟**室通過電話(號碼:1860965****)聯(lián)系受害人肖某某(安徽省安慶市潛山市**路**餐館)、王某某(安徽省安慶市潛山**酒店)、汪某某(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qū)**路**號“**土菜館”)、何某某(安徽省安慶市桐城市**大酒店)、開某某(安徽省安慶市桐城市“**土菜館),冒充消防人員謊稱消防拉練需要訂盒飯、買礦泉水、買萬盛保健酒,當被害人稱無法買到酒時,便提供他們冒充的萬壽保健酒銷售商電話(號碼:1813348****)以此詐騙受害人錢某某。其中,彭某某是組織詐騙活動的人,陳某某和許某某冒充消防人員,金某某冒充萬盛保健酒銷售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破案經過、被告人身份材料、手機短信記錄、通話記錄、微信賬號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清單,電話單,查詢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的書證;2.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汪某某、何某某、開某某的陳述;3.訊問視頻等視聽資料;4.被告人彭某某、許某某、金某某、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許某某、金某某、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許某某、金某某、陳某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某、許某某、金某某、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彭某某、許某某、金某某、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建議判處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憲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許某某、金某某、陳某某羈押于武漢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審查起訴階段)》4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4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6.《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7.《換押證》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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