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巢檢檢一刑訴〔2020〕Z4261號
被告人許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3426011980********,漢族,群眾,安徽省巢湖市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住巢湖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曾因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奸罪,于2002年7月24日被巢湖市原居巢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曾因犯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2017年12月29日減刑釋放。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9月間,被告人許某在巢湖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內,多次組織多人用麻將牌以“斗?!钡姆绞竭M行賭博,從中抽頭獲利人民幣8000元左右。
被告人許某于2020年9月10日在巢湖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內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口信息、前科情況查詢、刑事判決等書證;
2.證人韓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許某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現(xiàn)場檢查、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建設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許某現(xiàn)被羈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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