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江檢一部刑訴〔2020〕117號
被告人許川,男,1990年10月9日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383199010095493500383199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永川市,現(xiàn)住瀘州市江陽區(qū)未來錦城7-1-204號瀘州市江陽區(qū)**號。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江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1日被該局逮捕。
本案由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川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民警對瀘州市江陽區(qū)黃桷**路10**號7**棟1**單元2**樓204**號被告人許川的住處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劑(“冰毒”)疑似物共計21.13克。經(jīng)鑒定,上述查獲的毒品疑似物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許川在其住處樓下將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劑(“冰毒”)販賣給吸毒人員張玉洪張某某。
被告人許川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川違反國家關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規(guī)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被告人許川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川系毒品再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戴淳哲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許川現(xiàn)羈押于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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