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3211979********,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以上身份情況均系被告人自報)。2010年9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0年12月26日刑滿釋放。2012年12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十五日,2013年3月16日刑滿釋放。2014年10月21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5年4月15日刑滿釋放。2016年9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7年4月23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2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5時許,被告人許某某在本市白云區(qū)**街道**大道**樓下盜得徐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臺鈴牌電動車。經鑒定,被盜臺鈴牌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048元。
2019年10月26日4時許,被告人許某某在本市白云區(qū)**街道**路**公寓門口盜得符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博技牌電動三輪車。經鑒定,被盜博技牌電動三輪車價值人民幣2603元。
2019年10月26日5時許,被告人許某某在本市白云區(qū)**街道**街**號**樓下盜得林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典鴿牌電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繳獲的撬棒、螺絲批等物證;
2.扣押清單、現場照片、監(jiān)控截圖、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等書證;
3.被害人徐某某、符某某、林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5.價格認定結論書、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6.勘驗、辨認等筆錄;
7.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 被告人許某某多次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許某某現被羈押于廣州市白云區(qū)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冊及光盤資料共四張。
3.繳獲的撬棒、螺絲批等物品一批,現扣押于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qū)分局,建議依法判處沒收、銷毀?!?/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