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白洮檢第一檢察部刑訴〔2020〕153號
被告人魏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802********383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qū),住白城市洮北區(qū)**鄉(xiāng)**村**社。2011年因犯搶奪罪,被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經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2月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13日16時許,在白城市洮北區(qū)**鄉(xiāng)**村**社魏某乙家中,被告人魏某甲酒后因瑣事與被害人魏某丙發(fā)生口角,并持刀將被害人魏某丙的右側腹部扎傷,致使被害人魏某丙的腹腔積血、腹膜后血腫,右腎因破裂被摘除。經白城市洮北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被害人魏某丙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甲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致他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屬自首,建議判處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軍
(院?。?/span>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在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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