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陽檢刑訴〔2020〕547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捕前住榆陽區(qū)******,無業(yè)。2009年2月9日因犯搶劫罪被陜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經報本院批準后于次日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從劉某某處以每克290元價格購買到2克毒品海洛因,后在榆陽區(qū)**以每克440元的價格將2克毒品海洛因賣給吸毒人員魯某某。
2、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從劉某某處以每克300元價格購買到1克毒品海洛因,后在榆陽區(qū)**以每克350元的價格將1克毒品海洛因賣給吸毒人員魯某某。
以上,被告人高某某販賣毒品海洛因2次,共計3克,獲利3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魯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販賣毒品海洛因,從中牟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王?謙
??????????????????????????????檢察官助理:?馬?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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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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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現羈押于榆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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