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華檢刑訴〔2020〕31號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231982********,漢族,高中肄業(yè),住湖南省華某某**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華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3月23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彛沼扇A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岳陽市華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雷某甲在親戚家吃中、晚飯時喝了白酒,當日18時許,雷某甲駕駛魯******小型客車行駛至華某某**鎮(zhèn)***漁場三岔路口時,被華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南華渡中隊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雷某甲經(jīng)呼氣酒精檢測,酒精含量123.8mg/100ml。經(jīng)岳陽市華天司法鑒定所鑒定:雷某甲送檢血液中乙醇定性檢測為陽性,定量檢測為125.9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谛畔?、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情況說明、酒精測試單、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雷某乙、楊某某、華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
4、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雷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雷某甲拘役一個月至三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華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唐再明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雷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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