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并晉檢刑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110198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qū)人,個體,群眾,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qū),住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qū)**鄉(xiāng)**街**巷**排**號**。2018年5月8日因阻礙執(zhí)行公務被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太原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太原市人民檢察院于同年4月10日交辦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張某甲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親屬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9時40分,被告人雷某某持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證駕駛晉A****8號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在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qū)沿風峪河南沿岸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晉祠路下穿通道時,碰撞同方向步行的張某甲,造成張某甲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雷某某撥打120電話并和張某甲工友將張某甲送往山西大醫(yī)院搶救,并通知其姐夫張某乙?guī)яT某某到現場頂替。經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死者張某甲符合車禍致其顱腦損傷而死亡。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晉源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雷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甲不承擔事故責任。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
1.書證;2.現場勘查筆錄;3.鑒定意見;4.辨認筆錄;5.證人證言;6.被告人供述;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有自首情節(jié),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雷某某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晉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旭娟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取保候審于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qū)**鄉(xiāng)**街**巷**排**號**,聯系方式:1553689****;
2.偵查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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