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景德鎮(zhèn)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間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傍晚,被告人陳某在景德鎮(zhèn)市****小區(qū)內通過攀爬的方式,先后進入三戶人家,并在其中兩戶人家中分別發(fā)現一個保險柜并意欲使用一字起將保險柜撬開,但他僅撬開了其中一個保險柜,將保險柜里面的黃金、鉑金、彩金首飾盜走,并將上述財物在成都市**區(qū)**廣場附近一個收二手手機的店里賣掉,共獲利20000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指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鄒燕
趙冰玉(檢察官助理)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在景德鎮(zhèn)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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