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泗檢二部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51967********,漢族,小學文化,務農,安徽省泗縣人,住泗縣**鎮(zhèn)**村**莊**號。被告人陳某甲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需要補充證據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經補充偵查后于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1月31日,本案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陳某甲受本村村民陳某乙委托欲將其父親陳某丙(已死亡)的電瓶車變賣時,發(fā)現該電瓶車內的有一戶主為陳某丙的郵政儲藏存折遂盜走,并于9月24日8時許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泗縣**網點取款總計人民幣5100元據為己有。
被告人陳某甲于2019年9月30日被泗縣公安局民警書面?zhèn)鲉镜桨?,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并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盜存折照片;
2.銀行賬戶流水、戶籍證明、諒解書等書證;
3.證人陳某丁、楊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陳某乙的陳述;
5.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6.泗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7.視頻監(jiān)控等視聽資料;
8.手機短信等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且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得到了被害人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 陳曉夢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取保候審,住泗縣**鎮(zhèn)**村**莊**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證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