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豐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6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一輛宜春臨時**08二輪助力摩托車在豐城市拖鐵公路某某村旁路段時,撞到同方向推獨輪車的行人楊某某,造成楊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陳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駕車逃離現(xiàn)場。2019年10月12日,經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某在該起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屬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記錄及攝影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在歸案后認罪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其親屬賠償被害方并獲得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游宇俊
書記員:徐夢雨
(院?。?/span>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在家取保侯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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