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渝檢一部刑訴〔2020〕103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502196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水西鎮(zhèn)***村委**村**號,現(xiàn)住新余市渝水區(qū)**道**房。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019年7月1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經(jīng)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蔣兵華、陳娜,江西弘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凌晨,簡某某(已判決)在渝水區(qū)金品公寓地下停車場盜竊被害人李某某銀灰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車一輛。同日,被告人陳某某在明知該摩托車系犯罪所得情況下,通過陳某某(已判決)購買該摩托車。經(jīng)鑒定,該摩托車價值人民幣6240元。案發(fā)后,該摩托車已返還被害人李某某。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陳某某在接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偵大隊民警電話后,主動到該局接受訊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證明、扣押物品清單等書證;
2.證人簡某某、陳某某、江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價格鑒定;
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明知是贓物而予以收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價值624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情節(jié),建議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易勝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在家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