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門縣檢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號碼441324198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龍門縣**街道**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龍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龍門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span>同年7月20日由本院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龍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危險駕駛案,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陳某某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以行政處罰,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違法記分12分。2020年4月19日19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和朋友等五人在龍門縣**餐廳吃飯、喝酒。21時18分許,被告人陳某某在機動車駕駛證扣留期間又醉酒駕駛車牌號為粵L6****小型汽車從該餐廳往縣**方向行駛,在途經(jīng)縣**路**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
經(jīng)鑒定,被告人陳某某血液樣本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57.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無視國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靜華
???????????????????????????????????????????????檢察官助理?李亮均?????????????????????????????????????????
2020年8月14日 ?????????????????????????????????????????????????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廣東省龍門縣**街道**號,聯(lián)系電話134224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駕駛?cè)诉`法查詢單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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