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202198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qū)**鎮(zhèn)**隊**號之**,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韶關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不批準逮捕,于2019年5月16日被韶關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韶關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6時25分許,被告人鄭某某駕駛贛B23****小型轎車沿韶關市武江區(qū)**路由南往北行駛至**路段時,碰撞橫過道路的被害人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鄭某某逃離現場。經鑒定:梁某某符合機械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韶關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梁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2019年1月17日,鄭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F鄭某某及保險公司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人民幣244205.7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在一年四個月至三年的幅度內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鄧潔
附:
1.被告人鄭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住址韶關市湞江區(qū)**鎮(zhèn)**隊**號之**,聯(lián)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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