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鄧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9時59分許,被告人賈某某酒后無證駕駛一輛無牌照兩輪摩托車行駛至鄧州市九龍鎮(zhèn)賈崗村魏家橋處時被九龍鎮(zhèn)派出所人員查獲。經南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血醇鑒定報告鑒定:被告人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0.9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正側面照、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涉嫌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查獲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情況說明等書證;被告人賈某某的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在卷佐證。
上述證據收集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賈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應從重處罰;賈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至三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唐 盈
張云中
附:
1.被告人賈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