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潮陽檢刑訴〔2021〕12號
被告人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5141996********,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qū)***鎮(zhèn)**東興**巷**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9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危險駕駛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23時許,被告人許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醉酒駕駛無號牌電動二輪摩托車途經(jīng)潮陽區(qū)**鎮(zhèn)**路路段時,被正在執(zhí)勤的民警現(xiàn)場抓獲。經(jīng)鑒定,許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4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扣押清單、刑事相片、抓獲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單、無犯罪前科證明、戶籍材料等書證、物證;
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酒精含量檢驗報告;
現(xiàn)場筆錄;
5.其他相關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醉酒駕駛無號牌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一個月二十日,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健生???????????????????????????????????????????????????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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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潮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冊、證據(jù)目錄1份;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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