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許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3221970********,漢族,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qū)人,初中文化程度,上饒市**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管理人員,家住上饒市廣豐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廣豐區(qū)公安局公安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4月2日由廣豐區(qū)公安局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豐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傍晚,許某某駕駛贛H0A520號小型轎車從廣豐區(qū)城區(qū)前往桐畈鎮(zhèn)二渡關村,18時許,車輛行駛至桐畈鎮(zhèn)加油站路段時,會車時未充分注意路面情況,碰撞到從其行駛方向右側往左側橫過馬路的老人魏某某,造成魏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許某某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魏某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1日死亡。23日,許某某賠償被害人家屬330000元,許某某的行為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廣豐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許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魏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歸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和查詢證明、酒精檢測儀結果、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復印件1張、常住人口信息表、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等書證;
2.證人證言: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尸體檢驗報告-贛銘(2019)尸檢鑒字第087號、尸檢照片6張、鑒定聘請書1張;司法鑒定意見書-贛饒鑒[2019]車鑒廣字第368號、車輛照片6張、司法鑒定委托書1張;
5.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4張、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制圖1張、現(xiàn)場勘察記錄1張、事故現(xiàn)場照片8張;
6.視聽資料:同步錄音錄像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自首、初犯、賠償并得到諒解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陳爭鳴
附:
1.被告人許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證人名單》、《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告知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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