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卓檢一部刑訴〔2020〕25號
被告人蔡某某,綽號“**”,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23022198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某某,現(xiàn)住卓某某**鎮(zhèn)**村**自然村**號,農(nóng)民。因涉嫌組織賣淫罪,2019年11月12日被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11月18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無前科。
本案由卓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2019年12月30日至1月29日、2020年3月13日至4月13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和2020年2月28日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與景某某(另案處理)二人在卓某某城合伙經(jīng)營**休閑娛樂會所(**KTV)期間,先后容留、介紹化名為小馬、尕趙、尕康、小倩等5至7名賣淫女,在**KTV內(nèi),通過陪酒、“快餐”、“包夜”等方式,進行異性有償陪侍服務和賣淫活動,并從中抽成獲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景某某、安某某、孫某某、朱某某、王某甲、趙某某、陳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5.辨認、指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在案佐證,足以證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違反法律規(guī)定,多次容留、介紹多名賣淫女賣淫,從中抽成獲利,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卓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謝其定?楊得告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卓某某**鎮(zhèn)**村**自然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伍冊,光盤叁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舉證質(zhì)證提綱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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