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汪檢一部刑訴〔2020〕5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24241986********,漢族,文盲或半文盲(限制行為能力),無職業(yè),住吉林省汪某某**鎮(zhèn)**村。曾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汪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F(xiàn)因涉嫌盜竊,于2018年10月10日被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10月9日被汪某某公安局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蔄麗,汪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本案由汪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監(jiān)護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監(jiān)護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系尚未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0月6日至2018年10月9日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汪某某**鎮(zhèn)**村胡某某家木耳菌棚中先后兩次盜竊存放在菌棚中的木耳共計11袋。經(jīng)鑒定,被盜竊的木耳價值為18,59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書證: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身份證明、刑事判決書、殘疾人證、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諒解書;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法醫(yī)精神病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xiàn)場勘察照片、搜查照片、指認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及其監(jiān)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用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王某某系尚未完全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汪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董典海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汪某某**鎮(zhèn)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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