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項檢一部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7251988********,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上蔡縣,住駐馬店市上蔡縣**鄉(xiāng)**村。2018年11月6日因賭博被上蔡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罰款1000元。因涉嫌賭博罪,經項城市公安局批準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賭博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項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賭博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1月,以劉某乙為首的開設賭場犯罪團伙(已判刑)共在平頂山市、上蔡縣、汝南縣、項城市開設賭場組織人員聚眾賭博52場次,被告人劉某甲伙同他人多次至該團伙開設的賭場內參與賭博,劉某甲共參與其中10場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活動軌跡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馬某某、肖某某、劉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項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培連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押于項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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