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01************,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現(xiàn)住宜春市袁某某**鄉(xiāng)**村**組**號。2006年11月23日因盜竊罪被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08年10月28日因盜竊罪被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0年9月28日因搶劫罪被浙江省浦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袁州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01************,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現(xiàn)住宜春市袁某某**鎮(zhèn)**村**組。2007年1月5日因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袁州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袁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甘某某、曾某某、易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上午,被告人甘某某、易某某、曾某某協(xié)商至宜春市錦繡大道公交總站門口的公交站臺實施扒竊,由被告人甘某某、易某某實施扒竊行為,被告人曾某某負責望風。當日10時54分許,被告人甘某某乘坐易某某的電動車至公交總站,被告人曾某某騎乘摩托車至公交總站,三名被告人看到6路公交車??空九_后有許多乘客上車,被告人甘某某趁人員密集到公交車右前門處將正在上公交車的被害人辛某某口袋內的oppo A57手機盜走,被告人易某某隨后也走到該公交車右前門處將被害人陳某某衣服口袋內的vivo Y66手機盜走。后被告人易某某騎著電動車逃離現(xiàn)場,被告人曾某某見被告人甘某某得手后,騎著摩托車接著甘某某離開現(xiàn)場。被告人甘某某扒竊的手機和被告人易某某扒竊的手機均賣得三百元,最后三人每人分得二百元。
2019年10月20日8時許,被告人曾某某、甘某某相約至宜春市錦繡大道公交總站門口的公交站臺實施扒竊,由被告人甘某某實施扒竊行為,被告人曾某某負責騎著摩托車在旁邊望風。當日10時47分許,被告人甘某某跟在準備上公交車的被害人丁某某身后,從丁某某背的雙肩包中扒竊了一個黑色錢包,在被告人甘某某準備搭乘曾某某摩托車離開現(xiàn)場時,被民警當場抓獲。經(jīng)查,涉案錢包內有人民幣1295元。
經(jīng)鑒定,涉案VIVO Y66手機價值人民幣756元,涉案OPPO A57手機價值人民幣7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截圖照片等書證;2.被害人辛某某等人陳述;3. 劉某某證言;4. 三名被告人供述;5.被盜手機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7.監(jiān)控視頻光碟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甘某某、曾某某、易某某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屬共同犯罪,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喻瑜
(院?。?/span>
附:
1.三名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冊,電子卷宗光碟3張,監(jiān)控視頻光碟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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