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身份證號碼4127241989**,漢族,中專畢業(yè),務工,住**,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30日被鄢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0月14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鄢陵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鄢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2時50分許,被告人岳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著鄢陵縣望田鎮(zhèn)南外環(huán)由西向東行駛至鄢望路與望田鎮(zhèn)南街交叉口西100米處,與道路上歐陽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被害人歐陽某甲及兩輪電動車乘車人歐陽某乙當場死亡、車損損壞、路北房屋、路燈等物品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岳某某主動報警,并如實供述自己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經鑒定,歐陽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腦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歐陽某乙因交通事故致胸腔臟器閉合性損傷,左上肢肱骨上段近肩部橫斷性骨折,左下肢脛骨內側皮膚撕脫傷;踝關節(jié)上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右下肢踝關節(jié)上脛腓骨橫斷性骨折;致失血性、創(chuàng)傷性休克而死亡。鄢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岳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歐陽某甲、歐陽某乙、張某某、楊某某無事故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鑒定意見;3.勘驗筆錄;4.證人證言;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岳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岳某某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若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王東麗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現(xiàn)羈押于鄢陵縣看守所;
2.??案卷一冊、卷外材料三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換押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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