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橫檢一部刑訴〔2020〕9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25********1411,漢族,大專,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橫峰縣,家住橫峰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橫峰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橫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3月6日由橫峰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橫峰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25********1412,漢族,小學肄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橫峰縣,家住橫峰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橫峰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橫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3月6日由橫峰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橫峰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25********1434,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橫峰縣,家住橫峰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橫峰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橫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3月6日由橫峰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橫峰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橫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2月9日上午,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三人在疫情期間,不遵守政府決定命令,利用個人關系,通過卡口進入**鄉(xiāng)**組,在村民章某某指出制止時,與其發(fā)生口角與肢體沖突,在此過程中三人對勸架的章某、王某某進行了推搡、毆打。經(jīng)江西百信鑒定中心的鑒定,章某某、章某、王某某三人均為輕微傷。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支付被害人醫(yī)藥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歸案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劉某甲、劉某乙、占某某等證言;3.被害人章某某、章某、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的供述與辯解;5.江西百信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案發(fā)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三人在疫情期間,不顧政府命令,聚集并進入他村,隨意毆打勸阻人員,造成三人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共同故意犯罪,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量刑情節(jié),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乙因有刑事犯罪前科,酌定應予從重處罰。三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在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后,到公安機關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量刑情節(jié),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判處劉某乙有期徒刑八個月,判處劉某丙有期徒刑七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橫峰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傳志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劉福興、劉三查、劉海波現(xiàn)羈押于橫峰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貳冊。
3.證據(jù)目錄和證人名單各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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