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裕檢一部刑訴〔2020〕62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42119xxxxxxxxxx,漢族,不識字,務農,住六安市裕安區(qū)xx鎮(zhèn)xx村xx組。被告人馬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馬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9時許,被告人馬某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裕安區(qū)xx鎮(zhèn)xx路段時,撞上吳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經鑒定,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5.9mg/100ml。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馬某某在現場等候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吳某某、胡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高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05524xxxx;
2.隨案移送偵查卷壹冊、電子卷宗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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