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公訴刑訴〔2019〕19號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8211987********,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清遠市佛岡縣,住**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7日被五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經五寨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8月14日被五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2291988********,漢族,??疲瑧艏诘厣轿魇⌒弥菔猩癯乜h,住**園**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犯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7日被五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經五寨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8月14日被五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21988********,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住**鎮(zhèn)**村,因涉嫌犯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7日被五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經五寨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8月14日被五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羅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2292000********,漢族,大專在讀,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縣,住**鎮(zhèn)**村,因涉嫌犯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7日被五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五寨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8月13日被五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五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范某某、任某某、楊某某、羅某某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人任某某通過網上與被告人范某某、楊某某約好到山西省五寨縣境內探測文物,2019年7月6日下午2時許至2019年7月7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任某某、范某某、楊某某、羅某某在五寨縣**鎮(zhèn)**村西北面的大武州古墓群用鐵鍬、探盤儀、繩子、塑料桶、照明燈等工具盜掘古墓葬。被告人任某某、范某某、楊某某三人輪流實施挖盜洞、被告人羅某某在周邊放哨,在**內共同使用金屬探盤儀進行探測,羅某某繼續(xù)放哨,被告人任某某從古墓葬內盜取一破碎古陶器底,后四人將盜洞回填離開現(xiàn)場,?2019年7月7日早上7時許被告人任某某、范某某、楊某某、羅某某被抓獲,經山西省文物鑒定站鑒定:灰陶罐殘件的時代為漢代至唐代,為標本。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測量技術報告、勘驗、檢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范某某、楊某某、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任某某、楊某某、羅某某結伙盜掘古墓葬,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范某某、任某某、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處罰金四千元;建議判處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五寨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五青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五寨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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