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邊檢刑訴〔2021〕40號
被告人張**,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519*********,漢族,小學文化,陜西省***人,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號,現住址:**********。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02月28日被靖邊縣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于2021年02月25日被靖邊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被告人張**,駕駛證情況:C1。????
本案由靖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0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0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2月26日18時45分許,被告人張**酒后駕駛陜K*****號小轎車,由西向東行至靖邊縣南環(huán)路“祥和加油站”附近路段,因操作不當,致使該車駛出路北(右)與綠化隔離帶發(fā)生碰撞,造成張**受傷,車輛、綠化樹木等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鑒定:被告人張**的血醇濃度為233.0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經靖邊縣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靖公交認字【2020】第043號,被告人張**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靖邊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柳
?????????????????????????檢察官助理:黃胤博
2021年03月01日
(此頁無正文)
附件:1.被告人張**現羈押于靖邊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量刑建議書三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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