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嵐檢公訴刑訴〔2020〕109號
被告人劉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8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縣**鎮(zhèn)**村****號,住福建省平潭縣**鎮(zhèn)**村****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福州市晉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19年4月2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平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次日由平潭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rèn)罪認(rèn)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23日,被告人劉某在平潭縣**鎮(zhèn)****附近巷子,以500元1克的價格向吸毒人員俞某甲販賣毒品“K粉”共30次,約39克共19500元。
2、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劉某在平潭縣******附近以500元1克的價格向吸毒人員陳某甲販賣毒品“K粉”1次,約1克共500元。
3、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劉某在平潭縣**以500元1克的價格向吸毒人員翁某甲販賣毒品“K粉”2次,約5克共2500元。
4、2019年9月14日、2019年10月1日、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劉某分別在平潭縣**酒店附近以500元1克的價格向吸毒人員吳某甲販賣毒品“K粉”3次,約3克共1500元。
5、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劉某分別在平潭縣**以500元1克的價格向吸毒人員王某甲販賣毒品“K粉”2次,約2克共1000元。
6、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劉某在平潭縣******附近以500元1克的價格向吸毒人員吳某販賣毒品“K粉”1次,約1克共500元。
7、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劉某在平潭縣******附近以500元1克的價格向吸毒人員施某販賣毒品“K粉”1次,約1克共500元。
8、2019年6月1日至12月8日,被告人劉某在平潭縣**以500元1克的價格向吸毒人員張某甲賣毒品“K粉”7次,約10克共5200元。
9、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22日,被告人劉某在平潭縣**以500元1克的價格向吸毒人員韓某甲販賣毒品“K粉”9次,約12克共6000元。
10、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18日、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劉某在平潭縣**鎮(zhèn)**一村道以500元1克的價格向吸毒人員李某販賣毒品K粉3次,約5克,共2500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劉某被平潭縣公安局流水邊防派出所民警傳喚到案。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
2.書證:行政處罰決定書;
3.證人證言:證人韓某甲、陳某甲、俞某甲、吳某、翁某甲、王某甲、張某甲、吳某甲、李某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rèn)筆錄:販毒現(xiàn)場照片、辨認(rèn)筆錄;
6.電子數(shù)據(jù):微信轉(zhuǎn)賬交易明細(xì)、微信號照片;
7.其他證據(jù)材料: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到案經(jīng)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rèn)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劉某分別向張某甲、韓某甲、陳某甲、俞某甲、王某甲、翁某甲、吳某甲、施某、吳某、李某等10人共59次販賣毒品“K粉”,共販賣79克毒品“K粉”,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劉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屬于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rèn)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予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至六年三個月,并處相應(yīng)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蔡凱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現(xiàn)羈押在平潭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240頁。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rèn)罪認(rèn)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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