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華檢刑訴〔2020〕40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231968********,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陽市華某某,住岳陽市華某某**鎮(zhèn)**街**村**組),2017年9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華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百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華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3日被華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華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3時許,被告人胡某某攜帶作案工具來到華某某**鎮(zhèn)**巷,采取撬門入室的手段進入高某某家,盜走一壺菜籽油。經(jīng)鑒定,價值110元。
被告人胡某某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guān)教育后,主動交待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說明、常口信息、刑事判決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等書證;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入室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胡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華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超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華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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