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瓦檢公訴刑訴〔2020〕9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81********6815,漢族,初中文化,系瓦房店**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遼寧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路**園**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6時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駕駛遼B****X號大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瓦房店市**產(chǎn)業(yè)園前路口時左轉彎,與由南向北李某甲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李某甲當場死亡。胡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李某甲負此事故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協(xié)議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大連博愛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大連正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毛妮
代理檢察員:劉云岫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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