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祥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汴祥檢一部刑訴〔2019〕30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41985********,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住河南省開封縣**鄉(xiāng)**村**砦**組**號。因涉嫌濫伐林木,于2019年10月24日被開封市祥符區(qū)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開封市祥符區(qū)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2月18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封市祥符區(qū)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無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位于開封市祥符區(qū)**鎮(zhèn)**所北側林某某所承包的74棵楊樹伐倒。經開封市祥符區(qū)農林畜牧局林業(yè)工程技術人員鑒定,被伐倒的楊樹折合立木蓄積39.1102立方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相關書證證實了本案的相關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2.證人證言: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證實了被告人濫伐林木的相關事實;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對濫伐林木的基本犯罪事實供認不諱;4.鑒定意見:立木蓄積鑒定意見書證實了濫伐林木的立木蓄積數量;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了被告人濫伐林木的現場概貌;現場指認筆錄證實了被告人對案發(fā)現場的指認情況;6.視聽資料:視頻光盤二張證實錄音及訊問情況。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他人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封市祥符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志強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審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證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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