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yún)^(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麒檢刑訴〔2020〕110號
被告人敖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02021978********,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盤縣,住貴州省盤州市**鎮(zhèn)**村**組**號,捕前住曲靖市麒麟?yún)^(qū)**一組**號。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F(xiàn)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6時許,被告人敖某某經(jīng)吸毒人員崔某某聯(lián)系后在麒麟?yún)^(qū)文華街道豐登一組**號向崔某某販賣毒品“小馬”5顆時被偵查人員人贓俱獲,偵查人員當場從吸毒人員崔某某身上查獲購買的用透明密封袋裝的5顆紅色圓形顆粒狀毒品可疑物(凈重0.47克);從被告人敖某某身上查獲透明密封袋裝的12顆毒品可疑物(凈重1.06克)、用黑色和綠色包裝袋包裝的15顆毒品可疑物(凈重1.26克)。經(jīng)鑒定,被查獲的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崔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敖某某供述及辯解;4.鑒定意見;5.辨認、扣押、稱量、取樣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曲靖市麒麟?yún)^(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馮赟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麒麟?yún)^(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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