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刑訴〔2020〕20號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公民身份號碼5002421992********,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地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暫住江門市江海區(qū)**路**號。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熊某某危險駕駛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張少芬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進行證據開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7時許,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駕駛粵J9****號牌的小轎車行駛至開平市**路**號**廣場路段與關某某駕駛的粵J11***號小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抓獲。經鑒定,被告人熊某某的血液酒精濃度為151.9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2.證人關某某、尹某某的證言;
3.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抽血現(xiàn)場照片;
4.鑒定意見;
5.相關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及被告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戚德寶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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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本案卷宗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開示清單》以及值班律師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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