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撫順市新?lián)釁^(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撫新檢刑訴〔2020〕97號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2211961********,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江縣**鎮(zhèn)**村**組。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撫順市公安局新?lián)峁卜志中淌戮辛?,同?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撫順市公安局新?lián)峁卜志謭?zhí)行逮捕。
本案由撫順市公安局新?lián)峁卜志謧刹榻K結,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洪某某于2020年1月7日2時許,在撫順市新?lián)釁^(qū)**局**院急診大廳,趁被害人張某某不備,將其褲兜內的“小米6”手機竊走。經(jīng)撫順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500元。
被告人洪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安人員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嚴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撫順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洪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采取秘密手段竊取公民私有合法財產,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求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洪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愿意認罪認罰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洪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撫順市新?lián)釁^(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賈賽
檢察官助理:武春福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被羈押于撫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49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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