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聞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聞檢刑刑訴〔2020〕24號
被告人梅某某,綽號保保,男,198*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2729198*030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運城市聞某某,現(xiàn)住聞某某桐城鎮(zhèn)太風東街西巷**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聞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聞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聞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凌晨1時許,被害人白某路與朋友到聞某某桐城鎮(zhèn)苗圃十字路口老沙燒烤店吃飯時,遇上正在該店吃飯的侄子白某南和被告人梅某某。白某路提出為二人吃飯買單,并勸阻二人少喝酒。隨后梅某某向飯店老板要酒,白某路進行勸阻時,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白某南將梅某某勸走,隨后梅某某再次返回老沙燒烤店附近,與白某路發(fā)生爭吵。爭吵過程中二人發(fā)生廝打,隨后梅某某走進老沙燒烤店對面的“巧丫頭”小吃攤廚房內,從廚房案板上拿了一把不銹鋼菜刀,走到老沙燒烤店門口后,與白某路相遇并發(fā)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梅某某持刀將白某路左手砍傷,經山西省聞某某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白某路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被告人梅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到聞某某公安局桐城派出所投案自首。梅某某方目前已賠付受害人六萬壹仟元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賬單詳情、前科證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沙某生、尚某伶、邊某虎、梅某博、李某菊、程某、沙某紅、李某麻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白某路的陳述;5、辨認、勘驗、扣押筆錄:白某路、沙聞生、梅某某的辨認筆錄;案發(fā)地現(xiàn)場勘驗筆錄;作案工具扣押筆錄;6、鑒定意見:白某路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7、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某某在公共場所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他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梅某某有自首、認罪悔罪、初犯、偶犯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梅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西省聞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強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現(xiàn)羈押于聞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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