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正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正檢訴刑訴〔2020〕20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2519701116****,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住**鎮(zhèn)***行政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正寧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正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正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2時許,正寧縣**鎮(zhèn)核桃裕煤礦工地下班后,楊某某和張某某到**鎮(zhèn)街道的“祥和”酒店吃飯,期間楊某某飲用了張某某帶來的“西鳳”牌白酒。2019年09月24日13時25分許,楊某某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甘M-H44***8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正寧縣周家鎮(zhèn)喬坡村道由南向北行駛,行至核桃峪煤礦路口向北500m處,撞于路東綠化隔離帶上摔倒,楊某某受傷,車輛局部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09月25日,經甘肅中誠司法鑒定所鑒定出具(甘中誠司鑒所[2019]毒鑒字第86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被鑒定人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1.6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二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正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帆
(院?。?/span>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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