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城檢刑刑訴〔2020〕37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321196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縣**鎮(zhèn)**村,個體戶,現(xiàn)住山西省晉城市城區(qū)**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晉城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晉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晉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晉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移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3時44分許,楊某某酒后駕駛晉EB****號“**”牌輕型普通貨車,沿晉城市城區(qū)**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街交叉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晉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
鑒定:送檢的楊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41.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侵犯了社會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此致
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賈慧琴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lián)系方式:1359333****。
2.案卷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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