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芒檢一部刑訴〔2020〕48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3103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芒市**鎮(zhèn)**村委會**上寨村民小組,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01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駕駛云N*****五菱牌輕型普通貨車沿芒市**路**夜市城由東向西倒車時碰撞到黃某某停放的云N*****?(臨牌)號雪佛蘭小型轎車,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的財產(chǎn)損失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楊某某在此事故中,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飲酒(乙醇含量為136.22mg/100mL血)后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倒車的違法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云濤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4.視聽光盤貳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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