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7231995********,廣東省陽江市陽東區(qū)人,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地址:廣東省陽江市陽東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巷**號。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陽江市公安局陽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7231992********,廣東省陽江市陽東區(qū)人,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地址:廣東省陽江市陽東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巷**號。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陽江市公安局陽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7231989********,廣東省陽江市陽東區(qū)人,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地址:廣東省陽江市陽東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巷**號。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陽江市公安局陽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陽江市公安局陽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同案犯李某己(已判決)、李某庚(已判決)兩人為營利,于2019年3月10日至5月8日期間,以流動的方式在陽江市陽東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鎮(zhèn)**村委會**村、**鎮(zhèn)**村委會**村、**鎮(zhèn)**村委會**村等地的廢棄養(yǎng)豬場、野外空地、果園等處開設賭場,該賭場是利用撲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賭博方式吸引群眾參賭。李某己負責管理賭場抽水獲利的錢,李某庚負責為賭場租車、購買賭具、聘請工作人員等管理工作。該賭場一般每天開設兩場,賭注100元起,上不封頂。該賭場雇請被告人李某甲在賭場里負責發(fā)牌并每盤抽取100至300元不等水錢;雇請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及同案犯李某辛(已判決)、李某壬(已判決)、李某癸(已判決)、李某壹(已判決)、林某某(已判決)為賭場“望風”,此外,李某壹及犯罪嫌疑人“肥仔”(身份不明,在逃)負責開車到指定地點接送賭客出入賭場,同案犯林某某(已判決)在賭場內放高利貸牟利。李某己為維持賭場規(guī)模,讓同案犯李某貳(已判決)幫忙介紹賭客到賭場參賭,并安排同案犯蔡某甲(已判決)負責搭載李某貳及參賭人員蔡某乙、“阿秀”、“高妹”、“阿嫩”等人從**鎮(zhèn)去到賭場指定地點集中,再由賭場另外安排車輛接送賭客進入賭場。
2019年3月10日至5月8日期間,該賭場共開賭三十多天,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獲利約2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獲利約3000元,被告人李某丙獲利約1400元。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乙在陽江市陽東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被抓獲歸案;同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區(qū)**鎮(zhèn)**大道一燒烤檔被抓獲歸案;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丙在陽江市江城區(qū)**小區(qū)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與辯解;2.同案犯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陳某甲、蔡某丙、陳某乙的證言;4.指認筆錄、指認照片、現場勘驗等筆錄;5.被告人的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和同案犯的刑事判決書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丙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譚忠俊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現羈押于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6冊。
3.同案犯名單:李某己、李某庚、李某癸、李某貳、蔡某甲、林某某、李某辛、李某壹、李某壬。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已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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