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鄱檢一部刑訴〔2020〕56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29198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縣,住余干縣**鎮(zhèn)**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萬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鄱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鄱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面包車載朱某某(另案處理)從余干縣往鄱陽縣方向行駛,途經鄱陽縣饒豐鎮(zhèn)角子口村圩堤處時,見一頭黃牛正在吃草且無人看管,便將該牛拉上面包車盜走。當日下午17時45分許,李某某、朱某某駕車載牛返回余干縣經過喬木灣大橋時,被民警攔停檢查。朱某某當即下車逃跑,之后被抓獲。李某某則駕車逃跑,后棄車棄牛逃離現場。經鑒定,被盜黃牛價值人民幣6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同案犯供述和辯解;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勘驗、辨認筆錄;6、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與他人共同犯罪,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鄱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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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游均英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鄱陽縣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2冊、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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