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左檢第一刑訴〔2020〕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226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左某某**鎮(zhèn),住左某某**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無證醉酒駕駛無牌照二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左某某云新大街政府門前時,撞上李華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正左轉彎掉頭的晉B****警小型轎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負事故次要責任。經檢驗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4.8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筆錄、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證醉酒駕駛無牌照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左某某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燕慧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左某某**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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