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涇檢訴刑訴〔2019〕19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423199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咸新區(qū)涇河新城,住涇干街道**村**組**號,農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西咸新區(qū)公安局涇河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交由該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西咸新區(qū)公安局涇河新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晚20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打電話給同村的王某甲,邀請王某甲與自己一起喝酒,后二人在王某甲的家中喝完一箱(12瓶)雪花“勇闖天涯”啤酒,被告人大約能喝5瓶。喝完后,被告人又駕車拉著王某甲到**路“**”KTV唱歌,期間二人又要來6瓶雪花“勇闖天涯”啤酒平分喝完。29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的朋友任某某發(fā)現李某某所駕車輛停放在“**”KTV門前,便在其微信群中呼被告人,被告人回復后便又到**路“**燒烤店”與任某某一同飲酒。凌晨4時20分許,被告人駕駛自己所有的車牌號為陜A****的小型轎車帶著王某甲一同回家,?4時42分許,當其車輛由東向西行駛至涇河新城政務服務中心(西區(qū))門前時,因其低頭查看手機,并未發(fā)現與其同方向行駛王某乙騎行的環(huán)衛(wèi)三輪車,致其轎車與王某乙的三輪車發(fā)生追尾碰撞。兩車相撞后,致使王某乙受傷倒地。被告人發(fā)現發(fā)生事故,便及時下車查看傷者情況,同時讓王某甲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后被告又給其堂兄李某某打電話,其堂兄到達現場后便同“120”急救車一同到縣醫(yī)院救治傷者。被害人被送往醫(yī)院后,被告人乘坐出租車也趕到縣醫(yī)院。29日5時32分,被害人的家屬報警,接警后民警趕赴案發(fā)現場經進行勘查,在現場勘查的過程中,被告人電話報警,并稱自己要自首,民警讓其在體育場原地等候。民警到達現場以后,對其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其結果為172.5mg/100mg,隨即將其帶到縣醫(yī)院進行了血樣提取。2019年10月7日,被害人王某乙經涇陽縣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系交通事故中頭部遭受鈍性外力導致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導致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死亡;同時,經陜西佰美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案發(fā)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7.16mg/100ml。2019年11月6日,涇河新城交巡警大隊對事故責任進行了認定,認定被告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司法鑒定意見、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使死亡一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涇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旭
(院?。?/span>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涇陽縣看守所
2.案卷貳冊、光盤三張、補充證據材料貳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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