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饒信檢一部刑訴〔2020〕14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11211973********,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廣信區(qū),住江西省廣信區(qū)**街道**路**號**號,因犯綁架罪、故意傷害罪于1998年5月6日被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上饒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上饒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饒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7日23時55分,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贛******豐田小車由帶湖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路**路交叉口處,與沿茶圣路由東向西行駛的方某某駕駛的贛******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致使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路人報警后,民警到現(xiàn)場對當事人雙方進行酒精呼氣檢測,朱某某的呼氣結果為232mg/100ml,方某某呼氣結果為0mg/100ml。交警道路交通事故書認定朱饒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方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經(jīng)鑒定,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227.31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帶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身份信息、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回證、歸案情況說明、酒精測試單、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吳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歸案后如實供述,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夏靜飛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的處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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