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社檢一部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2619***,漢族,初中畢業(yè),無業(yè),住南召縣皇****。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3月9日被社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社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社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27、?2020年3月12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13日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曹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用微信名為“歲月靜好”的微信號為:C**868作為群主創(chuàng)建名為“消磨時間娛樂群”的微信群。曹某先將手機之前保存的“南陽宛龍翻金”軟件鏈接發(fā)送到群內,組織成員下載“南陽宛龍翻金”軟件,并聯系“南陽宛龍翻金”軟件微信號為y**aai的代理商,成為該代理商下線代理,以微信轉賬方式在該代理商處多次批量購買“開房”用的房卡,之后曹某將開設好的房間號發(fā)到群內,群成員根據房間號進入“房間”以打麻將方式進行賭博,并讓贏家在群內以發(fā)紅包的方式給曹某抽取六元的“房間”費。截止2018年8月23日,曹某組織群內92名成員進行賭博累計“開房”達3300次左右,參賭人次達13200人次左右,非法獲利約75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2、證人郭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合其量刑情節(jié),綜合其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社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鵬飛
檢察官助理:董旭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住南召*****。
2.案卷材料和證據6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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