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雷檢公訴刑訴〔2020〕178號
被告人方某某,綽號“高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241973********,漢族,初中,廣東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樓**號,無業(yè)。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2014年11月17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于2016年1月23日刑滿釋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于2017年1月20日刑滿釋放;因犯販賣毒品罪,2017年6月23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于2018年4月1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1月20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方某某駕駛摩托車前往**村取回其女朋友陳某某(暫未查清身份)的物品,在查看其物品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其中一個小膠桶里有一包海洛因毒品和一個電子秤用紅色膠袋裝著。被告人將該毒品連同電子秤一起拿起裝在右衣袋里,隨后就駕駛摩托車回家,在途徑雷州市雷城街道雷湖中路通往農(nóng)貿(mào)市場的路口處被公安同志當場抓獲。現(xiàn)場繳獲毒品一包、電子秤一臺、摩托車一輛、手機一部。經(jīng)稱量,繳獲的可疑毒品凈重16.35克。經(jīng)湛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繳獲的16.35克毒品中檢出海洛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的海洛因毒品一小包、電子稱一臺、摩托車一輛、手機一部等物證;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刑事判決書、民警的自述材料、稱重筆錄等書證;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海洛因而非法持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方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之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光華
(院?。?/span>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現(xiàn)羈押于雷州市公安局特殊監(jiān)所。
2.偵查證據(jù)卷叁冊,檢察卷壹冊。
3.現(xiàn)場扣押的兩輪摩托車、電子稱、手機已移交至雷州市公安局涉案財物管理中心;被扣押的海洛因毒品已移交至雷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隊。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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