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鄱檢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301976********,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陽縣,住鄱陽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10月15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對其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鄱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鄱陽縣蓮湖鄉(xiāng)朱家村、南培村等地多次開設賭場,組織他人賭博,并提供賭博工具。該賭場主要以撲克牌賭“九點半”的形式賭博,并商定“莊家”每封莊一次,徐某某從中“抽頭”200元以上漁利,賭場免費向賭博人員提供香煙、礦泉水等物品。至案發(fā),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獲利超過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鄱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游均英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冊、光盤十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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