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華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華檢訴刑訴〔2020〕9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34歲(1986年**月**日出生),廣東省五華縣人,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41986********,漢族,初中文化,住五華縣**鎮(zhèn)**村。2014年6月4日犯尋釁滋事罪被五華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本院批準,2019年11月14日被五華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46歲(1974年**月**日出生),廣東省五華縣人,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41974********,漢族,初中文化,住五華縣**鎮(zhèn)**村。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本院批準,2019年11月6日被五華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黃某某,女,40歲(1980年**月**日出生),廣東省五華縣人,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41980********,漢族,小學文化,住五華縣**鎮(zhèn)**村。2012年6月5日犯妨害公務罪被五華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五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五華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乙,男,65歲(1955年**月**日出生),廣東省五華縣人,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41955********,漢族,中共黨員,中專文化,住五華縣**鎮(zhèn)**街**號。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本院批準,2019年11月19日被五華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當日轉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五華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朱某某、黃某某、張某乙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至4月間,陳某甲、陳某乙、張某丁、張某戊(均已判刑)等人時分時合在五華縣**鎮(zhèn)**樓村、**村開設流動“介胡豆”賭檔,并從中抽水牟利。該賭檔開設期間,被告人張某甲、朱某某、黃某某、張某乙伙同陳某甲、陳某乙、張某戊、張某丁、張某甲、陳某丙、張某甲、馮某某、李某某、陳某丁、張某甲謀等人(均已判刑)時分時合以合股做莊的形式組織三四十人以“介胡豆”方式賭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2.證人證言;3.書證、物證;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黃某某、張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朱某某、黃某某、張某乙組織他人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乙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甲在緩刑考驗期間又犯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被告人朱某某、黃某某、張某乙歸案后能如供述其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五華縣人民法院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檢察員:廖炯龍
????????????????(院?。?/span>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朱某某現羈押于五華縣看守所,被告人黃某某(聯系電話:1876589****)、張某乙(聯系電話:1345634****)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10冊,光盤4張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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