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輝檢一部刑訴〔2020〕36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821988********,漢族,高中畢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輝縣市,住輝縣市城關鎮(zhèn)某某小區(qū)。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輝縣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輝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輝縣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0日被輝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輝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今,被告人張某甲在www.mojie168.vip賭博網站參與賭博,注冊zhang16888、zhang0588等網絡賭博賬號,開設下級賬號,提供給劉某某、李某某、李某、郭某某、田某某、王某某、張某甲等人參與網絡賭博,為賭博網站代理接受投注,接受賭博網站返利。被告人張某甲和王某某等人用zhang16888賬號及下級賬號投注賭博383247.34元,其中被告人張某甲自己投注賭博166402元。被告人張某甲接受劉某某微信轉賬50000元,為劉某某在賭博網站充值,供劉某某參與賭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銀行流水單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李某某、張某乙、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微信轉賬記錄、賭博網站數據截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輝縣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鎖成
檢察員:戶天嬌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羈押于輝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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