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株天檢公刑訴〔2020〕87號
被告人張某來,曾用名張春兵,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224198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及現住址湖南省茶陵縣**鄉(xiāng)**村**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株洲市荷塘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8月5日被株洲市荷塘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茶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2019年3月1日刑滿釋放?,F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經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次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來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1、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某來至株洲市天元區(qū)**園6隊的散戶李某某家,通過撬鎖入室實施盜竊,在屋內盜得一臺手提電腦、香煙等財物;
2、2019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張某來至株洲市天元區(qū)**園**隊散戶易某某家,溜門入室進行盜竊,在房內盜得2臺手機;
3、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某來至株洲市天元區(qū)**園7隊散戶楊某某家,溜門入室進行盜竊,在房內盜得1臺vivo手機;
4、2019年6、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某來至株洲市天元區(qū)**園8隊散戶朱某某家,溜門入室進行盜竊,在房內盜得1臺vivo手機;
5、2019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某來至株洲市天元區(qū)**東路公交站旁**沖7隊散戶歐某某家,溜門入室進行盜竊,在房內盜得1臺華為手機;
6、2019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某來至株洲市天元區(qū)**園13隊散戶張某乙家,溜門入室進行盜竊,在房內盜得1臺****手機。
另依法查明:經株洲市天元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0900元。被告人張某來于2019年12月20日在株洲市茶陵縣**賓館內被抓獲到案,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物證;2.書證;3.被害人易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與證人張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來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指認現場;7.電子數據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來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且均系入戶盜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來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張某來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張某來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二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譚向前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張某來現羈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